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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王清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王清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1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清沛,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清沛设立的五金电镀加工项目位于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二区139号东面,主要从事五金电镀加工,于2015年5月正式设立并投入生产。2015年10月27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电镀废水没有配套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滚镀区废水自流汇入车间清洗区域后,汇集到清洗区域外一集水槽,之后通过一根PVC塑料管直接外排。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狮环罚告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狮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清沛处以罚款5万元,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王清沛,被执行人王清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王清沛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狮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王清沛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狮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王清沛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50000元和每日按罚款数额3%支付加处的罚款(从2015年12月4日算起至缴纳罚款时止,但加处罚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罚款本数)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清沛若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清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茹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