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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科技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技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041号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耀,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李保卫,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982元,由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