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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郑成芬、郑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郑成芬,郑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法定代表人:河中晓。被执行人郑成芬,被执行人郑斯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385号,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成芬、郑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成芬、郑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2月16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成芬、郑斯明银行的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佳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