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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郭蘩与田博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蘩,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745-1号申请执行人郭蘩,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北二巷52号103号。被执行人田博,男,本市无固定居所,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刑初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田博的存款、收入21756.64元(其中本金21533.64元,执行费223元);二、被执行人田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