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县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与李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段东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金平名下的牌照号为湘C×××××奔驰牌小轿车一辆。2016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李金平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金平名下的牌照号为湘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