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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823陈剑锋与邹鑫、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锋,邹鑫,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陈剑锋。被执行人邹鑫。被执行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6幢西三梯五楼西套。法定代表人邹鑫。申请执行人陈剑锋申请执行邹鑫、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鑫、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