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苇与唐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苇,唐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962号申请执行人赵苇。被执行人唐志伟。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志伟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志伟银行存款74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43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