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河栈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俊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河栈商贸有限公司,张俊伟,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81号原告天津市海河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赤峰道交口津湾广场E座2E-06。法定代表人孙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可培,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俊伟。委托代理人卢嘉亮,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海河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伟及第三人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