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庆霞与黎晓君、毛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霞,黎晓君,毛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霞。被执行人黎晓君,1971你那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毛云英。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晓君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76华清园2栋1-26号、柳邕路176号华清园2栋3单元5-1号、柳州市航三路28号愿景品格C区10栋11-1号、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12栋12号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毛云英位于柳州市航一路3号来福新居16栋4-1号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决定继续查封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黎晓君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76华清园2栋1-26号、柳邕路176号华清园2栋3单元5-1号、柳州市航三路28号愿景品格C区10栋11-1号、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12栋12号的房屋。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毛云英位于柳州市航一路3号来福新居16栋4-1号的房屋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