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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欣颖与马希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946号原告马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乙,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征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