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欣颖与马希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946号原告马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乙,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征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