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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巩建福与李志明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143号巩建福、李志明:申请人巩建福与被申请人李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4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