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巩建福与李志明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143号巩建福、李志明:申请人巩建福与被申请人李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4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