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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雀圣棋牌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雀圣棋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雀圣棋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董丽娜,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雀圣棋牌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已将系争房屋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