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小芳与余功民、朱云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芳,余功民,朱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芳。被执行人余功民。被执行人朱云波。本院在执行吴小芳与余功民、朱云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小芳以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