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何远明,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