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庆龙与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龙,吴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129民初166号原告曾庆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吴臣(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曾庆龙与被告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8日乔宪明、吴臣在曾庆龙处借款20000元,乔宪明、吴臣给曾庆龙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8月18日还款。逾期,被告违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臣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曾庆龙借款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文阁审判员 汪彦昆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