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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庆龙与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龙,吴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129民初166号原告曾庆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吴臣(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曾庆龙与被告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8日乔宪明、吴臣在曾庆龙处借款20000元,乔宪明、吴臣给曾庆龙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8月18日还款。逾期,被告违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臣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曾庆龙借款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文阁审判员  汪彦昆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