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金成泽与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泽,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634号原告金成泽,男,44岁。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分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景苑山水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吴昌权,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泽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诉讼处理。本案受理费19092元,减半收取9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