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符仲某,局长。被执行人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黄秀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开法行非诉审字28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遂)安监管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行政罚款140000元给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891执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遂溪县城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明智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