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三堡镇,组织机构代码79833128-9。法定代表人杨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6号瑞龙东方广场1期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252234-1。法定代表人温兆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晨坤,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诉被告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元流、黄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磊、张晨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久公司诉称,2011年5月4日、9月2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科技园门面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后因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向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铜山区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二十余处质量问题,其中由七处存在安全隐患。因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被告方已不可能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给予修复。经初步预算,修复费用约为339236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万华公司诉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339236元的费用也没有明细,经相关部门鉴定,对需要修复的七项费用,我们愿意支付维修费用,对仅仅是影响美观的部分,原告也申请进行了鉴定,但该部分并不影响使用,故对该部分的修复费用,被告不应予以承担。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部分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2011年9月8日,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科技园门面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期)、(二期)各一份。一期的施工范围为一楼和二楼部分,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3日,工程造价为150万。二期的施工范围是二楼剩余部分至五楼,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8日,工程造价为400万。两份合同同时约定,采取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方式;合同执行固定价款,无论材料及人工费用发生变化,不影响固定价格的执行;工程项目或施工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就变更部分按国家定额下浮10%相关工程费用;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一;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签字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工程保修单,剩余10%质保金壹拾伍万元整(二期未明确约定数额)在一年内交付乙方(一期)。合同签订后,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便进行一期的施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陈思宝现场负责。2011年5月11日,陈思宝对进场材料轻钢龙骨、石膏板、电缆、木工板、混凝土砌块、瓷砖进行验收。5月20日,对部分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实际的变更施工。2012年2月20日,在二期工程进行中,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葛长军对二期部分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同时对部分增项工程进行签单给予认可。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17日支付工程款450000元;7月13日支付工程款450000元;12月1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12月12日支付二至五层工程进度款400000元;12月28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2年2月8日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30万。2012年3月15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发二楼装修整改找补通知书,要求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所列26项进行整改。2012年3月25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要求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二楼厨房、一楼卫生间(一期)进行整改。后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装修完毕的一期部分交给他人结婚使用。使用后,双方便产生矛盾,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便不让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合同未继续履行。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剩余工程款诉至法院。该案在诉讼调解时,经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科技园门面房一期、二期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包括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园一期变更、二期变更签证工程等九项工程合计为3493734.62元。后该鉴定结果经双方质证,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整鉴定结果,确认工程造价合计为3461243.71元,变更部分按国家定额下浮10%相关工程费用,其中:1、一期变更的工程价款为250198.01元;2、二期变更签证工程为38989.65元;3、二期三层以上装饰工程为223655.94元;4、科技园现场剩余材料为116231.42元;5、二期二层室内装饰为914721.23元;6,二期二层变更部分为177245.29元;7、二期三层以上安装工程为248137.17元;8、科技园装修一期变更工程扣可重复利用材料费为-7935元;9、科技园装修一期工程(合同价)为1500000元。管理费为185285.33元,利润为64832.4元。2012年7月18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已施工结束的一期和未完工的二期科技园门面房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我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期的吊顶工程、涂饰工程、饰面板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电气工程,二期的涂饰工程、地面工程、细部工程、吊顶工程、饰面工程、裱糊工程、门窗工程、花饰工程等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对7处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方案。2013年9月10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不合格工程修复整改费用进行鉴定,经我院委托,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函告我院,要求补充以下资料:1、需要详细测量的修复工程量;2、需要修复材料的品牌、规格;3、提供相应图纸、合同;4、其它与本案鉴定相关的资料。在鉴定现场,鉴定机构同时书面要求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充材料,因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补充材料,导致该案无法鉴定。2014年4月2日,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我院一份书面说明,因工程量没有确定,无法鉴定。2014年8月10日,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确定经济损失,申请对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金标准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5日,徐州市精英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地段的租金费用作出结论:1、该标的在2012年的租金费用为7元/月.平方,大写金额人民币每平方每月柒元整。2、该标的在2013年的租金费用为7.3元/月.平方,大写金额人民币每平方每月柒元叁角整。3、该标的在2014年的租金费用为7.7元/月.平方,大写金额人民币每平方每月柒元柒角整。该案在审理中确认,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装潢工程,其双方签订的两份《科技园门面房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合同》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一期工程款认定为1500000元。对于二期部分,因未施工结束,故参照鉴定部门根据工程现状、进度所鉴定的价格结算,认定为1541735.41元。对于一期工程在施工完毕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其进行的一次婚宴,不能够认定为实际交付使用并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通过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也证实认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施工的一期及二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甚至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总工程款10%部分的质保金304173.55元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应予以扣除。对于该案中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确认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明知自已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仍然与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存在过错。同时,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在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整改的情况下其仍不能有效整改,客观上延误了工期,耽误了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的正常使用。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而未审查直接与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样存在过错。施工中也存在部分延期付款行为。故对于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损失50%的责任。对于损失的确定,经法院核定确定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为427053.03元,由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其中213526.52元。综上,法院判决:一、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437561.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21352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70元,鉴定费15750元,由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鉴定费34000元,由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判决后,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被告支付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整改费用33923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修复、整改费用进行鉴定,2016年1月18日,徐州市爱立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果为428492.96元,(其中:修复方案鉴定造价93822.1元,装修严重损毁问题造价334670.86元)。为此原告缴纳鉴定费30000元,原告据此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修复、整改费用428492.96元并补交诉讼费12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3)铜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徐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徐州市爱立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整改、修复费用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对涉案工程,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地砖空鼓的处理、大理石面层起鼓的处理、玻璃损坏的处理、雨棚漏雨的处理、卫生间地面的处理、卫生间渗漏水迹的处理、厨房吊顶变形的处理七项出具了修复方案,故对该部分的损失,属于整改修复范围,鉴于本案被告不具有施工资质,不能由被告继续进行维修,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全额给付,即对徐州市爱立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的修复方案鉴定造价中的93822.1元,被告应予以给付;对于其余部分,原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分别以“不影响安全使用”、“不予评价”作为评定结果和鉴定结论,徐州市爱立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对此作出的造价为334670.86元,对此部分损失,双方应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但该分担的比例应区别于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对被告不具有建设工程装修装潢资质是明知的,对将涉案工程交于被告施工应当对装修装潢的效果有所预判;其次,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损失分担比例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无效合同而对延期交工所形成的损失,而本案原告要求的损失是被告因为施工的效果未能达至理想状态而不得不进行的整改修复费用的支出;再次,虽然资质的有无并不必然导致装饰装修效果的优劣,从常理上讲,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效果要强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最后,原告之所以要支出该笔整改修复费用,是因为被告的装修存在瑕疵,虽然鉴定机构的表述为“不影响安全使用”、“不予评价”,但作为原告方而言,“不影响安全使用”显然不是其所追求装饰装修工程的目的。综合以上,本院酌定,对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分别以“不影响安全使用”、“不予评价”作为评定结果和鉴定结论的部分的修复整改费用,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综合以上,被告应支付的修复整改费用为93822.1元+334670.86元*90%=395025.87元。庭审中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复整改费用395025.87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江苏久久汇泉集团徐州久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保全费1640元,诉讼费7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7000元由被告徐州万华住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百果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