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义志与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志,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志。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太平洋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郭自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义志与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义志购买的由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怀化市湖天北路迎丰新苑第2幢1单元1001号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未撤销,且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条件,标的物暂不能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