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玉军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83号移送执行机关宜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宜州市体育馆北面。权利人陈斌,男,权利人覃国林,男权利人谢静,女,权利人葵秀英,女权利人卢华,女,权利人张辉,男,权利人银星江,女,权利人陆韦林,男,权利人王强,男,权利人刘鼎亮,男,权利人杨玲,女,权利人兰旌幻,女,权利人朱国娜,女,权利人林庆春,男,权利人林妗芬,女,权利人韦明山,男,权利人卢冠君,男,权利人林柳萍,女,权利人陈泽群,女,权利人韦成义,男,权利人琚黎霞,女,权利人覃宝宇,女,权利人周懋华,男,权利人黄丽玲,女,权利人陆俞岑,女,权利人潘华,男,权利人吕春光,男,权利人吕春阳,女,权利人兰秀碧,女,权利人安桂萍,女,权利人周凤云,女,权利人吴柳慧,女,权利人覃建强,男,权利人覃袭洋,女,被执行人谭玉军,女,宜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关于被执行人谭玉军诈骗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宜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7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83号。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谭玉军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罚金100万元,二、退赔给陈斌人民币26万元;退赔给覃国林人民币31.3万元;退赔给谢静人民币19万元;退赔给葵秀英人民币10万元;退赔给卢华人民币5.26万元;退赔给张辉人民币5万元;退赔给银星江人民币11万元;退赔给陆韦林人民币27万元;退赔给王强人民币48.6万元;退赔给刘鼎亮人民币37.8万元;退赔给杨玲人民币9.1万元;退赔给兰旌幻人民币2万元;退赔给朱国娜人民币2.69万元;退赔给林庆春人民币165.6万元;退赔给林妗芬人民币76.35万元;退赔给韦明山人民币14.2万元;退赔给卢冠君人民币61.8万元;退赔给林柳萍人民币55.45万元;退赔给陈泽群人民币19.4万元;退赔给韦成义人民币30万元;退赔给琚黎霞人民币53.64万元;退赔给覃宝宇人民币14.45万元;退赔给周懋华人民币75.45万元;退赔给黄丽玲人民币7.49万元;退赔给陆俞岑人民币15.8万元;退赔给潘华人民币31.3万元;退赔给吕春光人民币28万元;退赔给吕春阳人民币12万元;退赔给兰秀碧人民币8.76万元;退赔给安桂萍人民币21.33万元;退赔给周凤云人民币50万元;退赔给吴柳慧人民币18.2万元;退赔给覃建强人民币100万元;退赔给覃袭洋人民币25.7万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795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