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伍立仁与雷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立仁,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立仁,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建,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伍立仁因与被申请人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立仁申请再审称:其出具的两张2万元的借条实际上系赌债;其已经还清款项,但雷建未归还及销毁借条。伍立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雷建系渝中区侨圣菱酒水商行个体经营者,其银行账户显示:2014年1月11日,向伍立仁转账支付1万元;2014年4月1日,向伍立仁转账支付1000元;2014年4月7日,向伍立仁转账支付500元;2014年5月18日,向伍立仁转账支付2万元;2014年5月22日,向伍立仁转账支付500元。2014年6月22日,伍立仁向雷建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雷建人民币20000(贰万)元,月利息1000元正,于7月22日归还。立据人:伍立仁”。2014年9月20日,伍立仁向雷建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雷建人民币两万(20000.00)元。于2014年10月13日、11月13日左右分两次还清。伍立仁”。雷建在诉讼中称其向伍立仁借款的4万元,其中32000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8000元系现金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伍立仁称所涉债务系赌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二审对伍立仁称本案所涉债务系赌债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伍立仁与雷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伍立仁称已还清款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一、二审判决伍立仁偿还雷建借款4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亦无不当。综上,伍立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立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