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方婷与冯增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婷,冯增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523号原告陈方婷,女,生于1940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增刚,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婷与被告冯增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婷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方婷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忠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