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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辖终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韩林生,经理。上诉人银环公司与被上诉人航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与航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公司下属的项目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该买卖合同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公司依据其与银环公司下属的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平房仓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起诉至法院,请求银环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在二审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银环公司下属的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平房仓项目部也认可其与航天公司签订了该《买卖合同》,故本院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认定管辖权问题。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银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美莲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易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