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福、张小林、王忠元、林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文福,张小林,王忠元,林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生东,该公司信贷经理。被执行人杨文福被执行人张小林被执行人王忠元被执行人林立鹏本院受理的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福、张小林、王忠元、林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文福、张小林、王忠元、林立鹏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到期的借款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立鹏已执行案款2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34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9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