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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好兰诉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好兰,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好兰,女。被执行人吴华(又名吴艳玲),女,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新华路195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好兰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华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