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龙涛与邱琳、苏雅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涛,邱琳,苏雅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3号原告龙涛。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琳。被告苏雅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涛与被告邱琳、苏雅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龙涛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人民陪审员 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