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小英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英,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58号原告马小英,女,生于1985年6月5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22号。负责人冯文,该公司副经理。原告马小英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