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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中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中南。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中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元,已执行标的额1140元,未结标的额6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