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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建安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061号罪犯刘建安,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刘建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建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