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于经纬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经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经纬,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松原市某局副调研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解回至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经纬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经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于经纬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能获得省道哈尔滨至松原某公路改造项目工程,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后,以运作工程需要送礼为由,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3万元;以自己挪用公款继续用钱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甲的奥迪牌轿车一台抵押给他人,借款7万元不还。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于经纬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以干工程拉河流石急需用钱,用工资折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先后两次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合计8万元,在还给被害人王某乙2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000元后,将工资折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出,拒绝还款。2014年8月3日,被告人于经纬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能获得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某改造项目工程,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以需要做标书为由,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万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于经纬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以干工程拉河流石急需用钱,用工资折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的信任后,从被害人耿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2万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于经纬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能获得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某改造项目工程,骗取刘某某、任某某的信任后,以交工程预付款为由,行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娄某某、张某乙、夏某某、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耿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经纬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经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款合计人民币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经纬辩解称,关于张某甲和任某某这两起指控我认罪,承认是诈骗,其余的指控事实我不认可是诈骗。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诈骗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王某甲被骗案1、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分局刑警大队,一P3):2015年4月22日,被害人王某甲到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松原市某局关于于经纬相关情况的说明、拉林河至宁江段省道建设工程(一退补证,松原市某局,2014.12.19,三P31-36;2014.9.24,三P37-42)于经伟2005年10月从部队转业安置我局,任局副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并非副局长。其工作分工为协助局长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2014年10月,因其长期请病假病休,我局对其分管工作进行了调整,不再分管任何工作。于经伟持有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是我局于2006年申报,由省交通厅批准发放的,已于2008年12月份作废。当时于经伟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执法证件,按省厅当时要求,非领导职务没有持证资格,而于经伟虽然在我局是非领导职务,却有实际工作分工,为符合办证需要,我单位为于经伟申报执法证件时职务一栏填写的是副局长。(3)说明(一退补证,松原市某局,2016.2.24.三P1):我单位原副处级调研员于经纬在我局工作期间未发现有挪用局机关公款的行为。(4)情况说明,本案中于经纬2014年12月12日讯问笔录、娄某某、张某乙询问笔录、松原市某局关于于经纬相关情况的说明复印件复印于宁江区法院于经纬诈骗案卷宗。(5)提取笔录、交通行政执法证(一退补证,三P50、51):2014年1月7日,二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处依法提取于经纬交通行政执法证一个。2、证人证言(1)证人娄某某的证言(2014.12.17,三P18-24):我是通过张某丙(我们是朋友关系)介绍认识的于经纬。他以给我和张某乙承建后拉林河至宁江段公路改造项目为名,分四次共骗了我62.5万元钱。于经纬自称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说有一个”公路改造项目”,于经纬说拿这钱找省里人让我中标干这个工程钱。于经纬就说去找省里领导,但是找哪个领导于经纬没有说,运作这个拉林河至宁江段公路改造项目,于经纬说具体怎么运作不能和我们讲,拿钱说就是运作的费用,保证能中2标段。我没承诺于经纬,工程中标后给于经纬一部分工程活,我就答应于经纬把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3的给作为好处费。(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12.17,三P25-30):证实被骗过程、数额、结果与娄某某基本一致。我和娄某某一直在一起干工程了,我俩是合伙人。我认识于经伟,于经伟说他是松原市某局在职副局长,当时他拿没拿证件我记不清了,于经伟拿出一个某局全年的工作计划和投资情况,是红头文件,文件名头是什么我没看,于经伟说文件内有一个计划就是后拉林河-宁江段公路改建工程,于经伟向我们介绍了公路工程的工程概况、工程量分配情况、资金情况,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我有当时的录音。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5.4.22,二P32-35):我来报案,2014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松原市哈达山指挥中心附近,于经伟以修拉林河-宁江段公路改造项目让我干一个标段为由,骗了我现金2.3万元,而且2014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江北某医院附近的一家担保公司还把我的奥迪车抵押了7万元。于经伟说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如果没有这个工程,我不会把钱给于经伟,我也不认识于经伟,没有这个工程绝对不会把钱给于经伟。因于经伟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不能骗我我才信他。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经纬的供述与辩解(2015.11.26,二P1-8)供认承诺给王某甲点活干,以运作工程名义从王某甲借款9.3万元。我认识王某甲,是2014年3、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某甲在一个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后来我在王某甲那借了9.3万元。我不是以承诺给王某甲工程为条件从他借钱。我没和他说过我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我是副局级调研员,不是副局长,但是我们同事、朋友都叫我副局长。第二部分:张某甲被骗案1、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分局刑警大队,一P4):2015年4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到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借据(二P51):张某甲提供。证实:2014年8月3日,于经纬出具借据:借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用期至2014年10月10日还付。中间人张某乙。(3)情况说明(一退补证,二分局刑警队,2016.2.24,三P8)经讯问于经纬,于经纬找不到张某乙,经联系张某甲,张某甲也称其找不到张某乙。(4)情况说明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5.4.21,二P52-55):我和张某甲是朋友关系,我不认识于经纬,和张某甲一起去见过他一面。2014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甲找到我,让我陪他去趟松原,我也没问什么事,就直接和张某甲开车来到松原,到松原后,张某甲开车到了一间茶馆,茶馆我也不知道,我之前没有来过松原,到茶馆见到一个叫于经纬的人,他自我介绍说他是松原市某局的一个巡视员,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于经纬就和张某甲谈事情。他们谈事情的时候我接过几次电话,等我回屋后,于经纬在和张某甲说:我手里有一些工程,你先给我拿15万元做标书,如果工程中标了,我就给你一些工程干,如果没中标呢,15万元归还。于经纬还说未中标15万元钱还完还会加些利息,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张某甲就给于经纬拿了2万元的现金,现金是从长春带过来的,于经纬拿钱也没出欠条,于经纬和张某甲说等15万元拿齐了了再出欠条,张某甲同意了,我和张某甲就回长春了。几天后,具体隔了几天记不清了,张某甲开车带着我有道松原之前去的茶馆,又给于经纬13万元,补齐了15万元,于经纬给出了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我和张某甲就回长春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2015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甲找我让我陪他到松原报案,说他被于经纬骗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5.4.21,二P47-50):我来报案。2014年8月3日,松原市哈达山指挥中心旁边的茶楼,具体什么名字记不清了。于经纬以哈尔滨-某改造项目招投标名义骗了我十五万元钱。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经纬的供述与辩解(2015.11.26,二P1-8):我认识张某甲,我在张某甲那里拿了15万元钱,并和张某甲说15万元是运作招投标的钱。张某甲给我的15万元钱是我帮助他招投标的钱。我用这15万元钱帮助张某甲运作招投标的事,也是找的房某某,房某某怎么运作的我不知道,我把钱给他了。后来没有中标。因为后期我找不到房某某了就没有中标。第三部分:王某乙、耿某某被骗案1、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分局刑警大队,一P2):2015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乙到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借据、欠条(二P41、40、46)王某乙提供借条。证实:2014年7月12日,于经纬出具欠条:于经纬因急需用钱,借王某乙8万元整,20个月还,每个月还4000元,工资折抵押,抵押期间,不能挂失,工作单位:松原市某局。2014年8月11日,于经纬出具借据:于经纬于2014年8月11日向王某乙借款4万元,约定于2014年11月21日还清此款,如到期不还此款:1、由担保人偿还或以车抵顶此款;2、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四倍偿还利息。耿某某提供证实,2014年9月23日于经纬出具借据:于经纬于2014年9月23日向耿某某借款7.8万元,本人愿以工资卡内的工资和奖金偿还,每月偿还3000元,直到还清为止,还款期间不得挂失,不得用网银支付其他项目,如果挂失、网银支付其他项目,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四倍偿还本息,并承担给出借人造成的一切后果。手写:1、4个月还清;2、每个月打卡里。3、余下一次性还清。担保人张某丙,松原市供热公司。(3)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5.4.21,二P36-39)我和耿某某来报案,我们被于经纬骗了。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8月11日,于经纬说拉河流石着急用钱,没钱不给卸货,让我和耿某某借他点钱,在松原市某局门口,一共骗了我8万元,一次5万元,一次3万元,骗了耿某某6万元。(2)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2015.4.21,二P42-45)我报案,2014年9月23日,在欧亚附近,于经纬以拉河流石着急用钱,向我们借钱为由,骗我和王某乙本息20万元钱。2014年9月23日,王某乙找我说他认识一个某局的副局长于经纬,干点运河流石的工程,着急用钱,之前在王某乙那拿过钱,信誉好,工资卡也抵押过来了,现在还需要点钱,能给三分利息。问我手头有没有钱,我说有钱,我在家里拿了6万元现金,王某乙开车带着我去于经纬在松润家园的家里找的于经纬,于经纬上车后,王某乙让于经纬再找个担保人,我们就开车去找到担保人张某丙,之后于经纬和张某丙在我的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过了一段,于经纬一分钱没还我,我就委托王某乙联系于经纬,于经纬就一直推脱,后来听说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就知道被骗了。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经纬的供述与辩解(2015.11.26,二P1-8;2015.11.27,二P9-13)我认识王某乙、耿某某,王某乙那里我拿了8万元钱,一次是5万元,一次是3万元;耿某某那里我拿了6万元。2014年6、7月份,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王某乙。我和王某乙说我正在运河流石,着急用钱,想向王某乙借钱,王某乙同意了。王某乙开车到某局找到我,我到王某乙的车上,王某乙拿出一个借款合同,我在合同上签名后,王某乙给了我5万元现金,扣了不到8000元的手续费,一共给了我4万多元。我把我的工资卡给王某乙,每个月他自己划利息,一共划了两个月,两个月一共是8000元。2014年8月份,我又给王某乙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帮我筹点钱,他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三万元,用完还四万元,王某乙说行。王某乙开车到中东停车场给我送了3万元,并让我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9月份,我又找到王某乙,想让他再借我6万元钱,王某乙找的耿某某,我找到中间人张某丙,耿某某、王某乙、我开车到张某丙家楼下见面,耿某某拿出了一个借款合同,我和张某丙在上面签字后,耿某某给了我5.2万元现金,其中是6万元扣了管理费3000元,中介费5000元。本金加利息一共欠耿某某7.8万元。第四部分:刘某某、任某某被骗案1、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分局刑警大队,一P1-4)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刘某某到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路基、桥涵、路面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二P18)刘某某提供该公告。证实2014年7月28日,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办公室发布该公告。招标条件:(略)计划工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365日历天。(3)合作协议(二P21)刘某某提供。证实2014年10月8日,甲方于经纬与乙方任某某,丙方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甲乙丙自愿共同参与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招投标事宜。2、如中标,乙丙将获得税后利润20%。3、如未中标,甲方按借条约定还付乙丙借款20万元整。4、三方在履约上述约定的同事,不再发生相互诉讼事。(4)借条(二P20刘某某提供借条一枚。证实2014年10月8日,于经纬出具借条:借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整,用期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8日,利息1万元。中间人:赫某某。(5)情况说明(二分局刑警队,2015.12.3,二P56)于经纬供述的王某丙电话,经拨打电话为空号。去于经纬提供的王某丙住址:未找到王某丙。(6)到案经过(二分局刑警大队,2015.11.26,二P58)2015年11月26日,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于经纬从长春时铁北监狱解回。(7)解回证明(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渔政管理科,2015.11.26,二P57)于经纬犯诈骗罪,被判刑13年6个月,星期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现押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因发现余罪,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由松原市公安机关将该犯解回松原市看守所,解回期间,该犯由解回机关负责监管。限期6个月送,如到期不能送回请给铁北监狱发出延期。(8)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民主派出所,2015.12.3,二P59;一退补证,三P45)于经纬户籍与认定一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9)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宁江区法院,二P60-87):于经纬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宁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星期自2014年12月13日志2028年6月12日止。同时判决书认定于经纬在2011年6、7月份、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0日、8月某日、以谎称自己是松原市某局副局长,能通过他人运作为被害人王某丁等人获得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拉林河至宁江段建设工程或被被害人底商或参与工程等名义,欲向被害人借款运作,并承诺运作不成将钱款全部返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作案8起,骗取人民币339万元。(10)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赫某某的证言(2015.4.20,二P27-31)2013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通过朋友认识于经纬,于经纬说他是松原市某局的副局长。任某某是我妹夫,刘某某是任某某的朋友。我知道于经纬和任某某和刘某某合作的事,当时我都在场,我也参与了。我是中间人。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4.20,二P14-17)我来报案。2014年10月8日,在松原市一个茶楼,具体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于经伟以哈尔滨至某改造项目招投标为由,骗取我和任某某20万元现金。(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2015.4.20,二P22-26)证实被骗经过与刘某某基本一致。同时证实:于经纬说他有后拉林河至宁江段公路的工程,这个工程他有一个标段20多公里,大约1000万的活,他干这个工程前期得交招标预付款,他没有钱交,就在我和刘某某这拿20万元钱,用来浇预付款和运作资金。他说给我们税后20%利润,当时说能给我们70、80万元。他没说具体怎么运作,就说90%能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经纬的供述与辩解(2015.11.26,二P1-8)我认识刘某某、任某某。2014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通过赫某某认识的任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和刘某某给了我20万元钱,让我帮忙运作哈尔滨到拉林河公路改造工程的招投标。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经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款合计人民币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于经纬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耿某某的事实不存在,是民间借贷的辩解,经查,证人娄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耿某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于经纬虚构某局副局长的身份,假借运作工程、或干工程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拒不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于经纬关于此三起犯罪无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经纬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经纬因犯诈骗罪已于2015年7月20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本案属于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对被告人于经纬予以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经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始至202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56.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耿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东立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