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思强与朱继亮、谢丽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强,朱继亮,谢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徐思强,居民。被执行人朱继亮,教师,××。被执行人谢丽全,教师。申请执行人徐思强与被执行人朱继亮、谢丽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沛魏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朱继亮、谢丽全于2015年12月19日前偿还原告徐思强借款1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徐思强承担1000元,由被告朱继亮、谢丽全承担1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思强只要求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继亮、谢丽全银行存款,经本院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朱继亮工资4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谢丽全工资37200元,本院将上述案件款交付申请人徐思强。因工资为按月发放,短期内无有效执结,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思强与被执行人朱继亮、谢丽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执行人的工资为按月发放,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7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