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政府与徐加如、刘训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政府,徐加如,刘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远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邹军,定远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韩立功,定远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加如,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训英,193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5)滁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