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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卫乐平与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乐平,洛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7行初18号原告:卫乐平,女,汉族,1996年9月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卫万良,男,汉族,1963年4月生,住宜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洛宁县公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原告卫乐平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卫乐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乐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卫万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乐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乐平承担。��判长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