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占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26号原告李占明,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75号。负责人崔建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01室。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李占明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刘亮亮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