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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恢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北正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兰考、闫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正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兰考,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恢字第1086-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正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银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兰考。被执行人闫磊,系李兰考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1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欠款是与其妻闫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闫磊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了(2015)衡桃执恢字第10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闫磊为本案被执行人。至今,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44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67元(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双倍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诉讼费及保全费1842元、本案执行费1335元,共计641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兰考、闫磊名下银行存款64169元。二、如被执行人李兰考、闫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