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索心广与索素玲赡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心广,索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索心广,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18日,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索素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8日,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索心广与索素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