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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根与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根,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630号原告王云根,男,1963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青龙村邵庄**号。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百峰村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根与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云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云根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