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二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少中、刘甲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中,刘甲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00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少中,男,48岁,汉族。捕前任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创建办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收押。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吕长宝,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红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某,男,44岁,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收押。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中、刘甲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登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少中、刘甲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少中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甲某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刘甲某退缴的涉案款项人民币738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少中、刘甲某仍不服,均以无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和平审 判 员 钱基伟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