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黄彦平与苏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彦平,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彦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东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再审申请人黄彦平因与被申请人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五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彦平申请再审称,本案中3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陈伟,而并非是自己,且陈伟向被申请人苏福出具了借条与相关债务凭证,故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债务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是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被申请人苏福提交的借条及《借款还款协议书》载明的借款人均为再审申请人黄彦平,且借条出具后被申请人苏福将借款支付至再审申请人黄彦平账户。再审申请人称陈伟是真正的借款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黄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彦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娜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