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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36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小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30日在洛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且经常殴打原告,从不顾原告的感受,进而造成双方家属之间关系不和,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村组人,二人一起长大,青梅竹马,后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为了改变家庭经济现状,原、被告都外出打工,被告尽自己最大能力履行家庭义务。原告母亲生病,原告父亲让被告给拿20000元,被告只给拿了5000元,原告及其父亲就多次辱骂被告,原告并提出离婚,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组居民,自小一起长大,2009年7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二人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争吵,今年因原告母亲患病治疗让被告给寻钱,双方又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户籍证明信,冀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黄某甲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小一起长大,彼此了解,其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关系,但二人只要互谅互让,勤于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