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36号原告:汪某甲。法定代理人:汪某乙。被告:王某,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