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波与刘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刘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农民。被执行人:刘凯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刘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