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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航吴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航吴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航吴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心沙路1815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迂峰、劳佳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该公司总经理。上海长航吴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判决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上海海事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目前本院已有多个以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也有多个以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游晓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