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冯江与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胜与被上诉人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胜未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