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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木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木填,男,公民身份号码×××1239,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坚丰,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木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玉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木填及其辩护人陈坚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木填于2015年10月30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期间,在普宁××××公园,先后3次将总重约0.24克(4小包)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已行政处罚)吸食。同年11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陈木填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查获尚未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小包重约1.7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毒品相片,提某,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木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木填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给陈某,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1小包毒品是他自己吸食用于治疗肾病,三轮车上的4小包毒品是乘客放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木填是为他人代购毒品,且属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型犯罪;陈木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有立功表现;请求给予陈木填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期间,被告人陈木填先后3次在普宁××××公园,贩卖重约0.24克(4小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同年11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陈木填,现场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5小包重1.7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作案地点、毒品相片及称量相片。2.提某、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陈木填身上及三轮摩托车上提取、扣押到海洛因可疑物5小包重1.72克及注射器1支。3.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查获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4.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经吗啡检测试剂条(胶体金法)检测,陈某尿液呈阳性。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0月30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他先后3次在普宁××××陇镇占陈公园向陈木填购买了4小包共重约0.24克海洛因吸食。其中,10月30日16时许购买50元1小包,11月1日16时许购买50元1小包,11月3日购买100元2小包。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木填。6.被告人陈木填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30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他先后3次在普宁××××公园贩卖4小包共重约0.2至0.24克海洛因给陈某并获利人民币七八十元。其中,10月30日16时许贩卖50元1小包,11月1日16时许贩卖50元1小包,11月3日贩卖100元2小包。11月14日下午,他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其身上和三轮车上被查获5小包共重1.72克的海洛因。查获的毒品是向军埠镇一外号叫“古董”的中年男子购买的。7.被告人陈木填的户籍证明。关于被告人陈木填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2015年10月30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期间,陈木填先后3次贩卖重约0.24克海洛因给陈某,被抓获时被查获海洛因5小包重1.72克的事实,有被告人前在侦查机关供述、证人证言、提某及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陈木填前在侦查机关供述贩毒给陈某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量、金额等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一致,且有提某、扣押清单及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故陈木填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给陈某,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1小包毒品是他自己吸食用于治疗肾病,三轮车上的4小包毒品是乘客放的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填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木填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陈木填是为他人代购毒品,且属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型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有立功表现;请求给予陈木填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木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木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