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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字第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占国与贾文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石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字第143号之一申请人贾文军,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石占国,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占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占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