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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傅作金与新乡市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作金,新乡市红旗棉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傅作金,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田玉香与新乡市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玉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作金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牛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