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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密文,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志国。上诉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股权出现重大问题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67,900元,由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喜审判员  黄可心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