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堂生与许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堂生,许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683号原告:徐堂生。被告:许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堂生诉被告许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堂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堂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徐堂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芳代理审判员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郑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