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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堂生与许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堂生,许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683号原告:徐堂生。被告:许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堂生诉被告许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堂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堂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徐堂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芳代理审判员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郑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