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武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6号罪犯XX武,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4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